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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普遍存在三点“专利”误区

王浚丞 王浚丞(好居网用户) 2706天前 / 阅读 :

目前市场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家具,家具企业为迎合市场需要不断的推陈出新,一些新品推向市场后,由于销量较好,市场中充斥了大量仿冒。

【好居网】自古至今,手艺的延续使得花样的翻新或创新就较为困难。之前对于从事家具行业的人来讲,做家具是一门手艺,采取传帮带,以此延续家具的制作,所制作的家具样式不多。至今我们看到古人留下来的家具,在款式方面并无多大差异。

但是现在,随着机械自动化以及专业转件的帮助,家具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多样化的设计,也可通过现有的生产方式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只要在图纸上完成的可视设计,均可生产出来,这与之前存在很大不同。所以我们看到,市场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家具,家具企业为迎合市场需要不断的推陈出新,一些新品推向市场后,由于销量较好,市场中充斥了大量仿冒。

中国家具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也是近些年由于市场化竞争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的选择。因为家具行业本身属于低端行业,门口较低,虽然申请了相关专利。但一些家具企业对市场中存在的仿冒,会存在错误的认识。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认为,家具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家具企业普遍存在三点专利误区:一是自己设计的家具产品想当然认为必然获得法律保护;二是委托他人设计的家具产品想当然认为是自己的;三是发生家具产品仿冒的情况下想当然认为自己会赢。

家具产品设计体现在外在的形状及图案,通过线条的调整及美化实现家具产品的设计特色。这种家具产品的设计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设计完成即可产生,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一些家具企业认为自己设计的家具产品必然获得法律保护是误区。

国内一些家具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所生产的家具产品是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家具产品。在委托之时,关于设计成果权利归属约定不明。一些家具企业想当然认为,既然是我委托你设计的,那么设计完成的家具产品成果必然归我,这也存在误区。基于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的技术设计,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相关知识成果的权利归属于受委托人,委托人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家具企业在委托第三设计家具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设计完成的家具产品的知识成果权利归属于委托方,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存在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国当前家具仿冒较为普遍,但发生仿冒并不必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家具企业享有家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有效期十年内。另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不属于现有设计,即在该专利申请日前没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被公开。专利权受保护的前提是在先设计,如果维权的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不在有效期内,则即使发生仿冒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所以,一些家具企业认为发生仿冒必然获得保护是误区。

总之,家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这也同国内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家具行业仿冒的消除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