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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屋征收补偿金不得低于市价

达夫 达夫(好居网用户) 4635天前 / 阅读 :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8月3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8月3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房屋

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收人超千户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暂行办法明确,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暂行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三种标准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平方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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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征收住宅给予每户300元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2、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提供周转用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非住宅闲置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实行补助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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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住宅最高按评估金额20%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制度。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对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回迁时依据

搬迁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

将被司法强拆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及时、足额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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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电迫使搬迁

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价格评估机构弄虚作假

最高罚20万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