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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官司缠身”能否东山再起?

达夫 达夫(好居网用户) 3689天前 / 阅读 :

佛山照明案官司从今年打到今年仍不见起色,索赔股民三批总和1303人,索赔金额也达到了3亿元之多,佛山照明一再要求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佛山照明案官司从今年打到今年仍不见起色,索赔股民三批总和1303人,索赔金额也达到了3亿元之多,佛山照明一再要求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在自己的地盘上打算死,官司缠身却不影响东山再起,原因何在?

1月21日佛山照明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佛山照明在去年3月7日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罚单。时隔一年,这单虚假陈述案余波仍未停息。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2月28日,谢良收到广州中院的通知,并从该法院领取了对佛山照明申请管辖异议的判决书。根据记者所获得的这份判决书陈述,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照明称,依据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广州中级法院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广州中院驳回了佛山照明的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驳回的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佛山市既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本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刘华浩表示:"佛山照明一方面提异议是在自己地盘上官司比较好打,另外一方面也是想拖延时间。"

315一过佛山照明"索赔案" 再次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不断提起管辖权异议甚至上诉是证券民事维权案件中,被告公司惯用的拖延时间的手段。备受投资者关注的佛山照明索赔案,似乎也无法逃离这样的"老套"情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记者就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出了解,其近日代理多位股民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做为证券市场曾经的明星股,中小股民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备受各界关注。多位股民就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获法院受理,佛山照明早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佛山照明就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根本无管辖权,佛山照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无疑为拖延时间之举。

事实上,这样的手法,其实也拖延不了太多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该案诉讼时效还有近一年,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时间仅为三十天,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已有过千的股民向佛山照明起诉索赔,索赔金额已超过1.6亿元。

三批起诉律师预计"佛山照明案"总索赔额或超3亿

"去年3月7日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罚单的佛山照明近日风波再起,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这一举动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佛山照明在拖时间。近日315临近,佛山照明再次受到热议。

截至目前,共两批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请索赔,索赔人数达1187人,索赔金额高达1.6亿元。第一批结果还没有出来,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近日在接受证券时报网记者采访时预计,第一批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结果可能在明年三月之后才能出来,股民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的机率较大。他预计会有超过3000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可能超过3亿甚至4亿。

刘国华称,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且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卖出的股民皆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举例来说:比如股民在2011年某月某日以12.71元买入1万股,在2012年8月某日以7.71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5万元,如果在2013年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6万元。另外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就是索赔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刘国华解释,就佛山照明案而言,则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u4E4B日止。由于从2012年7月6日起算,至2013年1月16日,000541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uFF0C因此2013年1月16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6.71元。因此,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1月16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6.71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目前,第一批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达到7342.83万元,而按照去年佛山照明4.72亿利润总额来计算,这笔索赔所占利润的总额高达15.6%%u3002不过刘国华认为,这一金额仍在佛山照明的可承受范围之内。